会员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球智慧物联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维护联盟声誉,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球智慧物联网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联盟会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联盟会员享有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六条 联盟分支(下设)机构由联盟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联盟分支(下设)机构需先加入联盟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确定单位代表和日常联系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秘书处。理事单位代表和副理事长单位代表将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会。

第三章  会员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会员应为从事物联网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内容生产、应用和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

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是产业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的,应是产业内龙头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较高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球智慧物联网联盟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根据会员申请的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盟秘书处按照《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会员入会申请,报理事会批准。

(二)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

第十一条 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联盟会员的,由秘书处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通知会员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申请单位自办理完成入会手续(联盟审批盖章之日起)起成为联盟正式会员,并在交纳会费后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在联盟网站上刷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联盟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二)会员单位可参与标准制定,理事及以上单位可作为牵头单位发起标准立项。

(三)会员根据级别可以推荐会员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参加一个或多个工作组的工作,理事及以上会员单位有资格担任工作组(副)组长。

(四)理事及以上会员单位有推荐代表或其他负责人成为联盟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五)联盟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六)联盟会员可优先获得联盟发布的白皮书、技术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全球智慧物联网联盟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各级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加入联盟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全额收取,下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的50%收取。

如会员等级调整,应从次年起按照相应等级交纳会费,已交纳会费不补不退。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联盟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六章  会员退费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联盟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注销/破产等丧失主体资格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联盟秘书处在官网上予以公告,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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